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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52********,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号,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将陈某某停放在太康县***镇**家***超市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盗走,该电动三轮车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时价值2340元。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返还失主。

2019年9月8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将卞某某停放在太康县**镇**村**食府门口的“***”两轮电动车盗走,该两轮电动车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时价值616元。当天该两轮电动车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陈某某领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卞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价认定结论书、医学鉴定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340元)已被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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