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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94********,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镇**村**。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至本区**广场**网吧,窃得被害人黄某某iphone11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照片等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1119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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