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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9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2016年06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6月2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7年6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500元;2019年2月15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8次驾驶浙EMN****轿车至安吉县****街道****红绿灯附近的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堆放在该处的瓦片运回自己家中。3月13日马某某再次前往该处盗窃过程中被当场发现,现场清点瓦片24张。案发后,民警在马某某家中清点出498张瓦片,经认定,瓦片单片价值人民币4.5元,现部分瓦片已发还被害人,马某某向被害人赔偿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价格认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量刑情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若一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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