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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马某某,聋哑人,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3********,彝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社**号,住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传讯不到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马某某至同村村民蒋某甲家,用菜刀将防盗窗砍开,翻窗入户,窃得1件女式羽绒服、1双男式黑色新皮鞋(经认定价格合计330元)。

2.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马某某至同村村民黄某某家,溜门入户,窃得2部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经认定价格合计75元)。

3.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马某某至同村村民蒋某乙家,撬窗入户,窃得1双棕色新皮鞋(经认定价格合计265元)。

4.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马某某至同村村民孙某某闲置房,翻找物品未果。

5.2019年4月20日晚,被告人马某某至宣州区**街道办事处**村李某某家,溜门入户,窃得一部直板小米牌手机、 一部直板三星手机、一条牛仔裤(经认定价格合计762元)。

6.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至宣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高某某家,掰开防盗窗进入户内,窃得840元现金,欲离开时被失主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被盗物品均已扣押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羽绒服、皮鞋、手机、牛仔裤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逮捕证、到案经过、残疾人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证言;

4.被害人蒋某甲、黄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6.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搜查、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二次实施盗窃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克有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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