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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20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48********,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日8时许,马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至濉溪县**镇**街好又多超市门口,下车观看岳某某等人打架争执,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趁岳某某等人互殴之际,将被害人岳某某掉落在地上的古尊牌手表盗走,后经鉴定价值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岳某某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濉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鉴定结论书;

5.濉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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