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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铜陵市义安区********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集体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铜陵市**小区巡逻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地下车库的一辆**牌电动车前轮U型锁扳开,随即便将该车推至几百米处的另一停车点。同日8时30分被害人寻找电动车未果,遂报案。经铜陵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0元。

被告人马某某已将该车返还给被害人且对U型锁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

2.查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志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铜陵市铜官区**小区集体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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