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出生于199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编号:5301291997********,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住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2015年7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8日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与被害人何某某签订了协议,将自己注册的淘宝卖家号出租给被害人何某某使用。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私自登录其租借给被害人何某某使用的账号“关山候商贸”(该账号登录密码为:aa112244,店铺名为:92421303MA4DMLAB75,名字:曾都区贤奎百货商行,该店铺的支付宝账号为:hqbast@163.com,密码:king200809)并修改了该商铺的密码,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将该账户上的钱共计6025.78元分多次私自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或转入自己为1918714****支付宝账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025.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6月29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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