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3********,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昌邑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马某甲到昌邑市都昌街道西永安村,采取翻墙、开窗入户的方式,盗窃马某丁家中现金人民币14000元及3块银元。
2、2018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马某甲到昌邑市都昌街道西永安村,采取翻墙、开窗入户的方式,盗窃刘某丙家中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9盒蓝八喜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0162元。
3、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昌邑市都昌街道西永安村,采取翻墙、开窗入户的方式,盗窃马某丁家中现金人民币860元及1盒茶叶,价值共计人民币980元。
4、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甲到昌邑市都昌街道西永安村,采取翻墙、开窗入户的方式,盗窃马某乙家中现金人民币1300元及3桶茶叶、打火机、卷烟纸,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
5、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甲到昌邑市都昌街道南兴福村西北角九中莲花庙内盗取观音像1个、功德箱内现金8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8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甲盗窃作案5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36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扣押、发还清单材料;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马某乙、马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燕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被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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