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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日照市**镇**村人,务工,住沂水县**小区**号**单元**室。2015年7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在沂水县**小区**街“**”洗车店工作之便,盗窃沂水县**家园孟某某广汽传祺越野车内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15504********)。2020年3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六次以小额免密形式使用星驿付POS机(关联其中国银行卡号:622166060000********)盗刷孟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人民币共计5575.87元。案发后,马某某赔偿孟某某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盗窃金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396****)。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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