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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市**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市**县**镇**村**号。2018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于2018年5月31日上午,在烟台开发区**工业园二期**显示公司5号宿舍楼210室其宿舍内,趁失主离开宿舍盗窃失主刘某某红色苹果7P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57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返还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马某乙、曹某某的笔录、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市**县**镇**村**号,电话1770339****,并由河北省**市**县**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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