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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镇**村**号,住址**。1991年9月17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11月26日被减刑,2007年4月28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莘县**镇**医院东侧200米路南**店门口处,盗窃被害人蔡**三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336元。案发后,马某某已退赔损失,取得蔡**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香琴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2655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两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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