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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曾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鲁******白色大众轿车,携带螺丝刀、剪线钳等作案工具,先后在菏泽市定陶区**镇、仿山镇、张湾镇,秘密窃取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电瓶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1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曾某某、张某甲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乙机动三轮车电瓶一块,价值700元、被害人张某丙狼犬一只,价值700元。

2.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曾某某、张某甲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某机动三轮车电瓶一块,价值150元。

3.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曾某某、张某甲秘密窃取被害人许某某拖拉机电瓶一块,价值500元。

4.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曾某某、张某甲秘密窃取被害人牛某某白犬一只,价值200元。

5.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曾某某、张某甲秘密窃取被害人赵某某拖拉机电瓶一块,价值400元。

6.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曾某某、张某甲秘密窃取被害人焦某某黄犬一只,价值500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到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贾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雁

检察官助理魏文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菏泽市**区**集**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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