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2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93********,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工地(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号)。2012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7 刑满释放。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另外两名男子使用工具将被害人蔡某某位于本市万柏林区**小区**室家中一楼的窗户撬开钻窗入室,翻动家中物品,被被害人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情况及抓获经过;2、监控视频截图;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