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200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凌晨0时2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骑共享单车窜至朔城区建设北路顺兴科技手机店,使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手机店玻璃门砸烂后,进入手机店盗窃两部苹果手机、两部华为手机、两部VIVO手机、一部Koobee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马某某所盗窃手机的价值为1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赫妍梅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随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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