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5********,回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集市,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骑踏板摩托车窜到平舆县高杨店镇三所楼村委柳王村,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村民柳某某家中,盗窃抽纸一包、香皂一块,后被现场抓获。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方某某(取保候审)骑摩托车窜至项城市李寨镇大黄村刘庄,由马某某在外望风并接应,方某某翻院进入村民刘某甲家中,盗窃现金5500元。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方某某骑摩托车窜至项城市李寨镇大黄村刘庄,由马某某在外望风并接应,方某某翻院进入村民曹某甲家中,盗窃现金9000余元。
4、2019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方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河南省上蔡县和店乡卓庄村,由马某某在外望风并接应,方某某翻院进入村民葛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000元和一条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
5、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方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河南省上蔡县和店乡六肖村,由马某某在外望风并接应,方某某翻院墙进入村民曹某乙家中,盗窃现金9200元。
6、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方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河南省上蔡县和店乡大许村,由马某某在外望风,方某某翻院墙进入村民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500元和价值约1800元的金银首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镇**社区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河南省公安厅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抓获经过、平舆县看守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犯罪嫌疑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3.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柳某某、刘某甲、曹某甲、葛某某、曹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讯问光盘、指认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流窜实施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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