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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0041,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号院**楼**号,系河南**新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决定取保候审,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号院**号楼**号的家中,从供电公司的供电设施上擅自绕越计量装置接线,供放置在其家中的13台挖矿机(虚拟货币矿机)用电。经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营销部认定,马某某窃电行为导致漏记电量为45809.28kwh,漏记电量金额为28058.18元。2020年4月2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供电公司打击涉电犯罪联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到马某某家中检查,发现窃电情况,并查获挖矿机等物品。2020年5月19日,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营销部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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