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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21997********,东乡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乡**村**寨**号。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9年12月3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本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餐厅,进入里面盗走被害人钟某某三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收银柜(共价值4998元),盗走被害人邓某某一部苹果平板电脑(Ipad mini2,价值405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8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南城区第一国际汇一城二楼篮球场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并在第一国际**KTV **房缴获被盗所有财物发还被害人钟某某、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戴尔笔记本电脑等物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材料等书证,监控录像,覃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钟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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