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72号
被告人马某某(自报),男,出生日期不详,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不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30日、2020年6月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1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镇**医院二楼按摩椅处,见被害人贾某某在椅子上睡觉,趁机盗走贾某某拿在手上充电的华为牌畅享9e型手机(价值785.68元)。贾某某醒来后发现手机被盗,于是报警。2019年11月30日4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医院将马某某抓获,当场缴回被盗手机,并已依法发还被害人。破案后,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 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2020年6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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