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途经惠东县平山华侨城农贸市场西**号门前时,看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门前的—辆黑橙色女装两轮摩托车插着车钥匙,遂心生贪念,并上前将该摩托车盗走。同年4月2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马某某抓获,并缴获该辆被盗女装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420元人民币),归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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