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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2000********,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14岁,另案处理)、陈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三人结伙实施盗窃,三人骑共享单车在仲恺区**幼儿园门口发现一辆黑色鬼火摩托车(暂未找到车主)和被害人温某某的一辆红色鬼火摩托车(因品牌不详,价格无法认定。)没有上锁,随后马某某和陈某某一人推一部车往**路口逃跑,罗某某负责看风,将两辆摩托车推到**路口后,马某某使用一把螺丝刀将黑色鬼火摩托车的前盖拆下,用手将线路用剪断并重新接线,接好线发现摩托车仍无法启动,随后马某某将黑色鬼火摩托车扔在**路口,陈某某将另外一台红色摩托车用螺丝刀把摩托车车壳扭开,然后把车内的电线扯出来用打火烧掉电线的表皮,然后重新接线,接完线之后就把摩托车启动了,接着三人骑着盗窃来的红色鬼火摩托车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三人骑着盗窃的红色摩托车至仲恺区**厂门口,在**厂门口发现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白色的鬼火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4元)及被害人的袁某某一辆红白鬼火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0.87元)没有上锁,随后马某某和罗某某一人推一辆车往**厂附近不起眼的地方,陈某某负责看风,将摩托车推到不起眼的地方后,马某某使用同样的方式用螺丝刀把摩托车的车前盖拆下,接着用手把线拔出,然后把线用打火机把电线的表皮烧掉重新接线,接完线后就把摩托车重新启动,接着三人就骑着盗窃的摩托车往陈江方向逃离。

2020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酒店后面**公寓**房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并在**公寓**楼查获三辆涉案鬼火摩托车。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马某某、陈某某传唤调查。破案后,已缴获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截图辨认;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324.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建议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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