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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89********,东乡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2017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河源市高新区高埔二路刘某某潮汕砂锅粥门口附近发现被害人林培丰的一辆白色先鹰牌两轮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17V01812,价值人民币2030元)未上锁停放在该处,于某甲该车盗走,后以300元价格将上述摩托车抵押给邓某某。

2、2019年12月10晚上21时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河源市源城区白田市场传承茶行店一楼楼梯间,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金马牌两轮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15B00144,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后供自己使用。

3、2019年12月12日1时,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河源市源城区白田市场后一出租屋楼下,发现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白色雷某某诺牌两轮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F1090217,价值人民币1000元)未上锁停放在该处,于某乙四周无人之际将该车盗走,后将盗得的摩托车藏匿在一在建的居民房。

同日12时某某,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案破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被盗三部摩托车并分别发还给三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林培丰、代某某、张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马某某的某某;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票、收据、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欠条、户籍资料等;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累犯情节,自愿认某某,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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