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5********,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村**组**号,住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2019年5月4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2020年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清源西路恒誉汽车服务门前停车位处,拉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雪佛兰小轿车(粤RH***)车门,将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一条铂金手链盗走。
2020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沿江路,因肚子饿,从窗户爬进被害人何某强位于西郊场27号的家中,寻找食物吃并喝了其家中的蛇酒。随后,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何某强发现,后被警察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册六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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