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1999年5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7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3月2日上午,驾驶摩托车窜至桂平市垌心乡寻找行窃目标。当被告人马某某窜到陈某甲的小卖部时,见陈某甲将钱包放在小卖部靠西面的货架上,便以购买桶面、酱油等杂货及找补零钱为借口进到小卖部内,趁陈某甲不注意时,将陈某甲的钱包盗走。被告人马某某骑车逃至平南县官成镇时,将盗得的钱包拿出来,清点发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2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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