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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龙州县看守所不予收押,龙州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2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龙州县看守所仍不予收押,同日龙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是吸毒者,为筹毒资,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1. 2020年8月2日8时许,马某某在龙州县兴龙路一巷56号乐乐手机配件店将丁某某的一部蓝色华为Noue3手机盗走;

2.2020年8月16日9时许,马某某在龙州县龙夏路南百超市门口将农某某的一辆黄色日芝牌二轮电动车(车牌:龙州0****)盗走;

3.2020年8月16日10时许,马某某在广西龙州县龙居江畔小区6栋3单元楼下将谢某某的一辆黄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车牌:龙州0****)盗走。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47元,被盗日芝牌二轮电动车价值450元;被盗绿源二轮电动车价值540元,合计17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个月内三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马某某具有多次盗窃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为吸毒而盗窃、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华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住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联系方式183********

2.案卷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计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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