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9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大厦**单元**室,群众,无业。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于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0时许,在延吉市**街延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被告人马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去卫生间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手机13部,苹果平板电脑1台,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盗走。被告人马某某离开延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立即赶往延吉市**街**通讯店,将盗窃物品中的手机11部、**平板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自己的**手机1部,以7900元的价格卖给延吉市**街**通讯店老板贾某某,盗窃物品中的2部手机留下自用。
经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3部手机、1部**平板电脑、1部**笔记本电脑价格共计人民币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破经过、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信息照片、购买手机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手机登记照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声明书;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雄
检察官助理:张航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所有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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