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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95********,东乡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村**社**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大队唐坊村李某某租住处楼道内,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一名叫做“老高”的男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雷爵牌电动自行车盗取,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36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 书证; 5. 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向红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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