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万科中天北寰小区工地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包某某停放的一辆巨本牌电动车(经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70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某于当天被抓获归案,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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