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路**号**租房(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0年6月30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处罚款100元,收缴赌资65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桐乡市**街道**路**号**租房,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租房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20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至桐乡市**街道**路**号**租房,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租房内实施盗窃,窃得丝袜一双、手机充电器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扣押笔录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作案两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姚善庆、姚璟璟
检察官助理:陈晓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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