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7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乡**村*****组****号,农民。 因犯诈骗罪,2016年6月7日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2017年11月8日被通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1月11日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被榆中县公安局解回重审,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翻墙窜至榆中县**乡***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撬开其家中的一只小木匣,秘密窃取匣中的人民币现金2700元、3个银元、一件灰色波司登羽绒服,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燕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