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97********,东乡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州**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5年因盗窃罪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2月因盗窃罪被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3月5日;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凉州区西大街**街**巷内,用石头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右侧后排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将车内的一副太阳镜、四条软盒中华牌香烟、十三盒软中华牌香烟,两条大重九牌香烟盗窃。后马某某将其所盗物品以八百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武威市凉州区新城区**小区附近,用石头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丰田(普拉多)牌汽车右侧后车窗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将车内的2300元现金、两条半印象云南牌香烟、两瓶茅台酒以及一条LV皮带盗窃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车辆盗取财物,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康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先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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