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85********,汉族,文盲,劳务人员,住河北省魏县******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夜间,在江苏省丰县**镇**街,被告人马某某、连某甲、李某某(另案处理)和连某乙(已判决),采取撬别门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手机城”店内共计43部手机。经鉴定,其中23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7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连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丰县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