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85********,汉族,文盲,劳务人员,住河北省魏县**乡**村**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夜间,在江苏省丰县**镇**街,被告人马某某、连某甲、李某某(另案处理)和连某乙(已判决),采取撬别门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手机城”店内共计43部手机。经鉴定,其中23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7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连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丰县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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