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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2000********,汉族,中专文化,外卖配送员,暂住本市鼓楼区建宁路阳光宾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配送外卖之机,多次盗窃被害人从外卖平台上购买的外卖,以供自己食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我市鼓楼区**路**寓**栋楼下,盗窃受害人吴某某从“美团”APP上购买的“雷记云过桥米线”一份,价值人民币20.5元;

2、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我市鼓楼区**苑门口,盗窃受害人罗某甲从“饿了么”APP上购买的“炸鸡双人套餐”一份,价值人民币26.4元;

3、2020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我市鼓楼区**路**寓**栋楼下,盗窃受害人吴某某从美团外卖上购买的“龙虾”“考鸡翅中”一份,价值人民币72.8元;

4、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我市鼓楼区**路**寓**栋楼下,盗窃受害人陈某某朋友帮其从“美团”APP上购买的水果一份,价值人民币159.2元;

5、2020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我市鼓楼区**路**寓**栋楼下,盗窃受害人李某甲从“瑞幸咖啡”小程序上购买的外卖一份,价值人民币39.9元;

6、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我市鼓楼区**路**寓**栋楼下,盗窃受害人韩某某从“美团”APP上购买的烤肉外卖一份,价值人民币87元;

7、2020年4月6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我市鼓楼区**路**号**门口,盗窃受害人李某乙从“美团”APP上购买的龙虾外卖一份,价值人民币117.88元。

2020年4月6日,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暂住的旅社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经赔偿被害人李某乙、韩某某、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损失,获得李某乙、韩某某、陈某某、罗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外卖订单,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乙、韩某某、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

6.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69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马某某罚金已经交至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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