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5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街**商城**座**楼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新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采取私接电线的方式,将其位于徐州市**街**商城**座**楼出租房经营的棋牌室内美的牌柜式空调电线接在隔壁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摄影基地电闸上。经计算,被告人马某某盗电共16155度,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447元。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同年4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香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