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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沛县**小区**号楼南侧车库,看到牌号为苏C0****的轿车车窗玻璃未关,遂将刘某某放在该车驾驶室储物盒内的红色苹果XR1部(价值人民币3267元)盗走。案发后,该手机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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