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外卖送货员,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9年8月3日刑满释放; 曾因盗窃于2014年12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溧阳市**镇范围内盗窃作案5起,采用趁机的手段,窃得女士内裤共计16条(因内衣裤的品牌、型号等不详,溧阳市价格认定中心不予受理)。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溧阳市**镇**中路原**宾馆三楼楼道尽头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沈某某、王某某晾晒在晾衣架上的女式内裤合计约6条。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在溧阳市**镇**小区**幢西向东第三车库门口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晾晒在晾衣架上的淡蓝色女式内裤1条。
3.2019年10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在溧阳市**镇**小区**幢车**车库门口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晾晒在晾衣架上的肉色女式内裤1条。
4.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溧阳市**镇**巷**店门口西侧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晾晒在晾衣架上的女式内裤合计4条。
5、2019年12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在溧阳市**镇**小区**幢**单元旁**号车库门口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晾晒在晾衣架上的女式内裤4条。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马某某处扣押到33条女士内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鹏
检察官助理:金灿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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