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盐场**路**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该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至灌云县灌西盐场老农工商大楼门前将被害人史某某越野车内的2130元现金盗走;又至灌云县灌西盐场324省道西一处停车场将被害人卞某某越野车内的4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卞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75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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