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2020年7月5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唐山市丰某某火石营镇多次驾驶摩托车(已被扣押)至村民家中翻墙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0日凌晨,在唐山市丰某某火石营镇火西村,被告人马某某翻墙进入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500余元、VIVO手机1部。
2、2020年4月20日凌晨,在唐山市丰某某火石营镇火东村,被告人马某某翻墙进入焦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700余元、黄金戒指1枚、女式内裤数条。
3、2020年6月7日凌晨,在唐山市丰某某火石营镇火东村,被告人马某某翻墙进入孙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800余元、铜元13枚。
4、2020年6月中旬一天凌晨,在唐山市丰某某火石营镇火东村,被告人马某某翻墙进入陈某某家中,盗窃黄金观音坠1个。事后,马某某将该黄金观音坠卖给火石营镇集贸市场门市店老板刘某某,得赃款现金2788元。
5、2020年6月26日凌晨,在唐山市丰某某火石营镇火西村,被告人马某某翻墙进入马某某家中,盗窃金立手机1部、女式内裤数条。
6、2020年6月份一天凌晨,在唐山市丰某某火石营镇大岭沟村,被告人马某某翻墙进入闫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金立手机1部。
7、2020年6月份一天凌晨,在唐山市丰某某火石营镇火北村,被告人马某某翻墙进入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70余元、金立手机1部、黄金耳钉1对、女式内裤数条。
8、2020年7月3日凌晨,在唐山市丰某某火石营镇火西村,被告人马某某翻墙进入刘某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刘某某发现后逃跑。
上述被告人马某某盗窃现金及销赃后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 5858余元,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经唐山市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3部手机(刘某某的VIVO手机1部、马某某的金立手机1部、闫某某的金立手机1部)、13枚铜元、1对黄金耳钉合计价值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振华
检察官助理:原军朝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证据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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