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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5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门房(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百货**楼**金店,挑选首饰时趁店员不备,将一枚金戒指藏于手心盗走。经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被盗金戒指价值2200.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指认照片、扣押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海滨

检 察 员:张  力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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