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至14日,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偷登刘某某支付宝的方式,在刘某某支付宝网商贷业务中分两次贷款6000元和2000元,后用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给刘某某2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微信转账记录;(3)收条、谅解书;(4)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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