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87********,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村**组**号。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4月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疫情影响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通河农贸市场三和精品水果行店铺前,趁人不备将停放在该店铺前的一辆白色厢式小型货车内的1部红色VIV0 Y93手机偷走,后将手机以360元变卖。经鉴定,手机价值为650元。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
2020年4月08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洛阳市老城区金街一楼“**服装店”盗窃3件女式上衣外套,经鉴定,价值共计525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洛阳市老城区金街一楼“**服装店”盗窃3件男装上衣外套,1件格子毛衫,在逃离过程中被店主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衣物价值共计74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某某户籍及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及截图等;6.认罪认罚具结书;7.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建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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