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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7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又因本案所指控的三起盗窃,分别于2018年5月12日、2019年9月3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贺某某、陈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贺某某、陈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5日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江苏省泗洪县、泗阳县、安徽省明光市等地盗窃作案5起,窃得面条、衣服架、现金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泗阳县**镇**医院对面张某某经营的“**药品”超市内,窃得现金100元。

2.2018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泗洪县**镇“**”超市对面陈某某家经营的塑料制品店内,窃得现金100元。

3.2019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安徽省明光市**乡**菜市场对面宋某某经营的店铺内,窃得面条3把及现金90元。

4.2019年9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安徽省明光市**乡**菜市场对面华某某经营的店铺内,窃得衣架3把及现金130元。

5.2020年3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泗洪县**镇“**超市”附近贺某某经营的水果摊,窃得现金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贺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袁亮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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