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74年**月**日出生, 文化程度:小学二年级,身份证号:6301021974********,无业。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巷**号**室,现居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1991年12月23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罪,1998年12月23日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0年8月31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0年4月29日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0年5月11日因盗窃罪被平安区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被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26日因经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预谋后,驾驶青A9****白色海马轿车并携带撬棍从西宁家中前往海东市平安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周某某的库房,用撬棍撬开库房门,盗取“黑兰州”牌(硬珍品)香烟74条、“芙蓉王”牌(硬)香烟14条、“紫兰州”牌(硬精品)香烟1条,“黄金叶”牌(金满堂)香烟五条,携带香烟驾车逃离现场。后马某某将上述香烟(留“黄金叶”牌香烟一条)以12000元价格变卖,被其还款和日常消费。经核实被盗香烟价格共计14919.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撬棍、轿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释放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白某某、法某某、胡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6.烟草专卖核价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达14919.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福才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轿车、撬钢随案移送;
6.起诉书1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