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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3月27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7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郭某某、苏某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驾车行至潘集区芦集镇石集村“清明古堆”寺庙内,被告人马某某、姚某某、郭某某、苏某某负责放风及转移寺庙看护人员的注意,被告人韩某某用类似电视天线状的伸缩棒(顶端黏有口香糖)从大殿功德箱内盗取人民币4000余元,后该五人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2017年9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韩某某、姚某某、苏某某驾车行至潘集区芦集镇石集村“清明古堆”寺庙内,姚某某、苏某某、马某某负责放风及转移寺庙看护人员的注意,韩某某用类似电视天线状的伸缩棒(顶端黏有口香糖)从大殿功德箱内盗取人民币600余元,后该四人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3、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韩某某、姚某某、苏某某等人驾车行至安庆市宿松县五莲洞国家森林公园“五祖禅院”寺庙内,准备从功德箱内盗取香火钱,但是由于该寺庙香客多,大殿内监控较多,放弃盗窃后离开寺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石某某、葛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以及同案犯韩某某、姚某某、郭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钱财共计4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郑倩倩

2019年820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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