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系广东省佛山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号,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有限公司**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入职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保税区**厂。马某某入职后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在上夜班时将手机存放在才众电脑厂1楼储物间鞋柜里。6月30日0时24分许,马某某趁陈某某上夜班之机,将陈某某存放在**厂1楼储物间**号鞋柜里的一部金色IPhone XS Max手机盗走。当日上午,马某某将盗得的手机以人民币3900元卖给一名在网上联系的买家。8月3日,马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有限公司**房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民警抓获,赃款已被其挥霍。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IPhone XS Max 256GB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183.57元。
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于2020年8月17日一次性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500元,并得到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指认照片、手机照片、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资料等;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深价认定[2020]112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犯罪数额以及被告人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 芳
检察官助理:赵淑蓉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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