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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6********,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2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3日止;因盗窃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1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首义路与张之洞路交汇处招商银行门口,用随身携带的锥子撬开龙头锁的方式,盗得黄某某停放于此处的台玲牌深蓝色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电瓶取走销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门口,采取直接推走的方式,盗得柏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台玲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电瓶取走销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门口,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得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蓝色王派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电瓶取走销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柏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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