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竹溪县**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 月2 日13时许,竹溪县**镇**村**组村民刘某甲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在竹溪县**镇**商务宾馆开钟点房并邀请马某某来此休息。同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该宾馆8020号房间,刘某甲告知马某某其已经支付钟点房房费后离开房间。同日16时许马某某在盗窃了8020号房间内的饮料、日用品等物品后离开,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9元。
2019年8 月3 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又来到竹溪县**镇**商务宾馆,因8015号房间未锁门,马某某趁无人之际,盗窃该房间内的饮料、日用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5元。
2019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又来到竹溪县**镇**商务宾馆,因 8008、8009号两个房间未锁门,马某某趁无人之际,盗窃两个房间内的饮料及日用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3元。宾馆工作人员发现物品被盗随即拨打电话报警。
2019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再次来到竹溪县**镇**商务宾馆,该宾馆工作人员报警,马某某被民警抓获。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商务宾馆人民币3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2020年8 月4 日,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作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1、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2、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皮某某、刘某乙、曾某某、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刘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作案当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鸽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竹溪县**镇**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517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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