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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在本市樊城区定中街、新华路等地盗窃作案三起,共盗得电动车三辆,其中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20元,一辆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230元。

 1、2020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樊城区定中街附近将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粉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推至闸口一间修摩托车档口附近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

2、2020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樊城区新华路新药特药家属院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20年8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樊城区新华路铁路家属院楼下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章某某、常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汉军

检察官助理:李雪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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