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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0525199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坪**沟**号一出租屋,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同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站B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周某某下车时不备,扒窃周某某装在右侧裤兜内的金色苹果8PLUS手机一部。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涉案苹果8PLUS手机价格为222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验报告书、指认照片、视频截图、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刑满释放证明;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28.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玲

检察官助理:苏利军

2020  7  2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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