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县城玩耍,下午马某某沿轩辕广场走到移动公司隔壁的巷道梁某某家中(**镇**巷**号),大门开着,马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靠院里面的一间(赵某某租住房)房门撬开,将房内乱翻一遍,将房内布衣柜处的300余元现金、一包黑兰州香烟、一包软中华香烟、一对银镯子(2015年在县城以180元购买)盗走。接着马某某出来又撬开隔壁的一间(王某甲租住房)房门,还是将房内乱翻,将房内的一副太阳镜(价值36元)、一个钢化膜盗走。随后马某某将房内(赵某某租住房)的烧水壶拿到王某甲的租住房内烧水、吃“香掉牙”饼子、抽烟,晚上马某某在王某甲的租住房内睡了一晚,8月24日早上马某某离去。
2020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从**村的家里出来到王店村内闲转,看见一户(王某乙)人家大门上锁,于是马某某翻墙进入,用随身携带手钳将小房子门合页撬开进入房内,翻动衣柜衣物后未找到任何财物;随即马某某翻窗户进入厨房,也未翻到任何财物,后马某某又回到小房子,将炕上被褥拉开住了一晚;第二天(2月24日)早上,马某某又用手钳撬开另一间房子的门锁,也未翻到任何财物,马某某一直待到下午六点多,翻墙离开。离开后马某某在王店村内麦场边上看见有一个山神庙,于是翻墙进入该寺庙,将寺庙功德箱的锁子用随身携带的手钳撬开,将功德箱内300余元现金盗走,并翻墙离开。2020年2月26日凌晨2点多,马某某从家里又来到王店村,并找到了泰山庙,从大门(大门未上锁)进入庙内,并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泰山庙内南面和西面殿门口的功德箱锁子撬开,盗走两个功德箱内现金共计3000余元,随后马某某从该寺庙大门离开回到家中。
2020年4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从家里出来乘坐班车来到清水县城其姨夫黄某甲经营的餐馆帮忙,午饭后马某某叫上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现年12岁,系未成年人)出去玩,二人沿永清路游荡至清真巷,马某某看见一户人家(白某某租住房)大门上锁,马某某便让黄某乙等着,马某某一人便用手钳撬开门锁,进屋后马某某在室内进行乱翻,后马某某在钱包、信封里共盗取现金13000元。
2020年5月8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乘坐班车从家里出来到县城吃完扁食,后便在县城乱转寻找盗窃的对象,16时许,马某某游荡至永清镇车场院选定好一户人家(杨某某家住宅),发现大门上锁,马某某用手钳将门锁撬开,进院后房门未上锁,马某某进屋将房内乱翻,马某某将一木盒内的300元现金盗走。
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清水县城、黄门镇多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共计约17218.25元。
经清发改认证[2020]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经我局审核研究,认定的黑兰州、软中华和钢化膜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佰零贰元贰角五分整(102.25元)。
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天公鉴(法物证)字[2020]81号鉴定书中送检的室内地面遗留的可疑“黄兰州”烟蒂一枚编号为一号(2020-00081-00001号)、室内地面遗留的可疑“黄兰州”烟蒂一枚编号为二号(2020-00081-00002号)、天公鉴(法物证)字[2018]279号鉴定书中送检的现场地面遗留的一号烟蒂(2018-00279-00001号)、现场地面遗留的二号烟蒂(2018-00279-00002号)、现场地面遗留的三号烟蒂(2018-00279-00003号)中检出的DNA,与马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67×1017。
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患有癫痫。本案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钳具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王某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份、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意见书1份;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患有癫痫,本案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保
检察官助理:王小丽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3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至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钳具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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