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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包马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石阡县**镇**村**组敖某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便从房屋窗子爬进一楼房间,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实施盗窃时,被外出回家的敖某某发现后报警,后被石阡县公安局汤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的住所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和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左仁强

                              检察官助理 侯刚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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